兵役法

19540803-第四十二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十八歲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五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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