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四十五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左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原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二、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其他勳賞、撫卹、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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