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召集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長與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左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與戰時人員補充或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於作戰上無妨礙時,依常備兵與補充兵之預備役及國民兵之順序召集之。
二、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按補充兵預備役,國民兵、常備兵預備役之順序召集之;必要時得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三、勤務召集,應儘先召集國民兵;必要時,得經國防部許可,召集補充兵預備役或常備兵預備役。
四、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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