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bill-1070331070201700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得折減之。
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說明
一、查現行軍事訓練役役期為十六週,而軍事院校學生在學期間須接受八週入伍訓及十週的軍事訓練,就總時數而言已逾前開長度,且所受之訓練應與軍事訓練役相當,倘不允其折抵軍事訓練役役期,恐有重複訓練之虞,爰增訂第十六條第五項,針對軍事院校學生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納入折減役期之範圍。

二、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爰增訂第六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等事項,授權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及內政部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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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歲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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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5-三讀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說明
一、 配合除役年齡降低,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 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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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2-三讀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說明
將「一年十個月」修正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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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三讀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均不得逾三十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說明
一、依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未來兵役制度,係由「募徵併行制」轉型為「募兵制」,國防武力來源均為志願役人力。依實施全募兵需要,為建立適足之防衛嚇阻武力,除常備部隊以志願服役人力滿足外,基於「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之節約觀念,爰於第一項增訂第二款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項目,使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之徵兵檢查合格男子,須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後,納入後備役列管,以儲備後備部隊兵員,俾利戰時擔任防衛作戰任務;現行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並增訂軍事訓練結訓後,服常備兵後備役。
二、為鼓勵國民於就學受教育時,修習軍事訓練課程,從而增進國土防衛決心及習得軍事基本技能,爰配合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後,將全面於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以替代原軍訓課程,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增訂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亦得折減現役役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時數,最多均不得超過三十日,第三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及第二項、第三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等事項,授權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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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三讀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說明
一、鑑於役男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後,即納為後備軍人管理,其訓練成效深切影響動員戰力儲備及國土防衛效能,故學生在校修習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時數,須確實符合作戰實需,以縮短動員戰力組訓時間,滿足作戰任務需要。另為維軍事訓練成效,並使現役一年役期與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之折減時數符合相對之比例,爰修正第四項前段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不得逾十五日。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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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三讀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
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說明
一、查現行軍事訓練役役期為十六週,而軍事學校學生在學期間須接受八週入伍訓及十週的軍事訓練,就總時數而言已逾前開長度,且所受之訓練應與軍事訓練役相當,倘不允其折減軍事訓練役役期,恐有重複訓練之虞,爰增訂第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六項。
二、增訂第五項部分,因各軍事學校軍事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均不相同,如以發給合格證書方式處理,將產生證書效力與公平性疑義,爰參照教育部所訂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折減方式,採合格時數折算辦理。爰修正後段文字為「……,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
三、增訂第六項部分,軍校相關軍事訓練內容及考核均屬國防部權責,其相關事項辦法之訂定尚無涉教育部、內政部業管,爰刪除後段「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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