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111213-第十六條之一修法歷程

20111213-三讀 增訂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在營期間視同現役軍人。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營期間,除津貼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喪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及其他權利,適用常備兵標準辦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規定,並為使男子於接受該軍事訓練期間,恪遵相關軍紀,養成平時守紀守法,戰時服從長官命令,達到軍事訓練效果,爰規定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視同現役軍人。
三、第二項明定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營期間,除津貼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喪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及其他權利,適用常備兵標準辦理,以維渠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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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三讀 修正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
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

說明
一、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仍屬人民依憲法第二十條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期滿結訓,亦納入後備軍人管理,接受各種召集,均與現行常備兵役現役之服役性質並無不同,為落實軍事訓練效果及使用相關軍紀法令有效執行,是類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之身分應界定為現役軍人。另為避免接受軍事訓練人員於休假期間,產生在營與否適用軍中法令之疑義,爰修正第一項,將在營期間文字修正為訓練期間。
二、配合第一項文字修正,刪除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津貼相關規定,薪俸事項依軍人待遇條例辦理,另渠等係依履行兵役義務,亡故應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又為避免應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者,藉故逃避懲罰或規避兵役,衍生陸海空軍懲罰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適用等疑義,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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