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