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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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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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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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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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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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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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副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八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專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四人、秘書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四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人或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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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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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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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稅務、稽核、一般行政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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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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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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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