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稅務、稽核、一般行政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