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