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31230-第六條修法歷程

19831230-三讀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住秘書一人,組長四人,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稽核十二人至十八人,秘書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二人至四人,秘書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十人至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瀏覽版本全文

19910115-三讀 修正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稽核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七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一、配合業務成長及增設組室業務需要、調整員額。
二、本會掌理事項中,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之管理、監督等工作,均以稽核、專員及薦任科員最為需要,故員額配置所佔比例較一般機關為高。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