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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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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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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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六組及稽核室、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各組並得分科辦事。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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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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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人士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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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稽核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七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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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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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兼辦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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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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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聘用對證券管理、財務分析、法律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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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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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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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