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20170314-第二條之二修法歷程

bill-1060313070202100 增訂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爰增訂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出賣時,其證券交易稅稅率按千分之一課徵。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