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20050429-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修法歷程

20050429-三讀 增訂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證券犯罪案件有其專業性、技術性,一般刑事法庭法官若無相當專業知識者,較不易掌握案件重點,為使證券犯罪案件之審理能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平正義之要求,有設立證券專業法庭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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