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20161011-第十八條之八修法歷程

bill-1051006070200500 增訂

主管機關於進行第十八條之五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英國的監理沙盒制度設計,對於受到不同主管機關管制之情形時,FCA將會透過審慎監理局(PRA,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協調之。我國並無類似PRA之機制,僅能透過行政院進行部會協調,故主管機關應將所發現之跨部會應同步實施建議方案,並列於法令修改建議方案中,俾行政院及立法院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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