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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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宛如-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十八條之四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主管機關得受理企業對於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十八條之五

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十八條之六

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十八條之七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十八條之八

主管機關於進行第十八條之五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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