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51006070200500 增訂
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英國「2006年立法及管制改良法」(Legislative
and Regulatory Reform Act
2006)第13條,主管機關於形成減輕及移除因立法或管制措施所造成的當事人負擔前,應進行政策諮詢程序。
三、行政程序法雖有聽證程序,然聽證制度之精神在於公開蒐集各方意見。「監理沙盒」的制度設計精神在於試驗新創領域,一則申請者之業務機密仍有適度保護之必要;二則法規修正範圍不確定性仍高,遽然公開易引致浮動,故仍以個別政策諮詢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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