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19910115-第七條修法歷程

19910115-三讀 制定

二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室主任二人,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十五人至十八人,稽核二十人至二十二人,編審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其中稽核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股長六十四人至七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九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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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08-三讀 修正

二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室主任二人,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十四人至十八人,稽核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編審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股長六十四人至七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一百十七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八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師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說明
一、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並與一、三等關稅局一致,爰修正二等關稅局之「秘書」、「稽核」、「編審」職務,均改列為「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二、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三、海關現職高級關務員於改制前即具有薦任高級關務員之資格,並可循序晉級升等,改制後卻造成高階低用,且因是類人員人數龐大,短期間內亦無派任薦任高級關務員職務之可能,影響渠等權益至鉅,爰予修正,紓解海關改制時部分「高資低用」之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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