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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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依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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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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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地區關稅局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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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關稅局設五組至七組;二等關稅局設五課至七課;三等關稅局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得分課,各課得分股辦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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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關稅局設三室;二等關稅局設二室;三等關稅局設一室,分別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及資料處理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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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組長十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二十三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三十人至三十二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編審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課員三百零六人至三百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一百零二人至一百零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三百二十二人至三百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二十六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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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室主任二人,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十五人至十八人,稽核二十人至二十二人,編審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其中稽核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股長六十四人至七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九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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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襄理局務;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一人,編審八人至十一人,股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十六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十二人至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四十六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二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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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隊下設分隊,一等關稅局置分隊長四人,二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三人,三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置隊員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置隊員十八人,三等關稅局置隊員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其中一等關稅局八人,二等關稅局六人,三等關稅局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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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艦艇。一等關稅局置艦長二人至六人,二等關稅局置艦長二人至四人,三等關稅局置艦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一等關稅局一人至二人,二等及三等關稅局各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一等關稅局置艇長四人至八人,二等關稅局置艇長三人至六人,三等關稅局置艇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一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二十人至四十四人,艦艇機師十二人至二十八人,報務主任二人至六人;二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艦艇機師九人至十八人,報務主任二人至四人;三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八人至十六人,艦艇機師五人至十人,報務主任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一等關稅局置報務員八人至二十人,二等關稅局置報務員七人至十四人,三等關稅局置報務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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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關稅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分局長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課長四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稽核十五人至十八人,編審十五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股長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課員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七人,設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課員三十四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九十五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作業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支局置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副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秘書一人,股長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至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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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關稅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及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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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關稅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及各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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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關稅局辦事細則,由各地區關稅局擬訂,報請關稅總局核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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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