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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19910115-第二條修法歷程
19910115-三讀 制定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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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60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605, lawline_id=19910115-第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