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19910115-第八條修法歷程

19910115-三讀 制定

三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襄理局務;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一人,編審八人至十一人,股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十六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十二人至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四十六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二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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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08-三讀 修正

三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襄理局務;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人,編審九人至十一人,股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四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說明
一、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二、海關現職高級關務員於改制前即具有薦任高級關務員之資格,並可循序晉級升等,改制後卻造成高階低用,且因是類人員人數龐大,短期間內亦無派任薦任高級關務員職務之可能,影響渠等權益至鉅,爰予修正,紓解海關改制時部分「高資低用」之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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