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19910115-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10115-三讀 制定

各地區關稅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分局長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課長四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稽核十五人至十八人,編審十五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股長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課員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七人,設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課員三十四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九十五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作業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支局置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副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秘書一人,股長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至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
分局及支局之設立,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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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08-三讀 修正

各地區關稅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分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三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稽核十四人至十八人,編審十四人至十八人,股長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課員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設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九十五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作業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支局置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副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一人,股長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
分局及支局之設立,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分局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之員額,提高支局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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