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19910115-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10115-三讀 制定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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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029-三讀 修正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說明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關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能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六條經完成立法程序後,有關第二階段中央機關公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俾期平衡,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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