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19910115-第十條修法歷程

19910115-三讀 制定

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艦艇。一等關稅局置艦長二人至六人,二等關稅局置艦長二人至四人,三等關稅局置艦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一等關稅局一人至二人,二等及三等關稅局各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一等關稅局置艇長四人至八人,二等關稅局置艇長三人至六人,三等關稅局置艇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一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二十人至四十四人,艦艇機師十二人至二十八人,報務主任二人至六人;二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艦艇機師九人至十八人,報務主任二人至四人;三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八人至十六人,艦艇機師五人至十人,報務主任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一等關稅局置報務員八人至二十人,二等關稅局置報務員七人至十四人,三等關稅局置報務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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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08-三讀 修正

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巡緝艦、巡緝艇或關艇。巡緝艦各置艦長一人,輪機長一人,大副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二人至六人,艦艇機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報務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艙面佐理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機艙佐理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巡緝艇各置艇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艇長一人,艇輪機長一人,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艙面佐理員五人,機艙佐理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關艇各置艙面佐理員一人至三人,機艙佐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前項艦長總員額,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

說明
一、海關艦艇之設置,宜視緝私業務需要並配合政府政策而建造,即依艦艇之實際數額及種類分別配置各項職務,予以修正,以符實際需要。
二、為利各部門統合運作,爰照一般船艦增置輪機長、大副、艇輪機長及副艇長等主管職務。
三、增列「艙面佐理員」及「機艙佐理員」,將部分原配屬技役編制之員額,予以提昇為職員編制,俾利是類人員於依法執行緝私任務時,免遭適法性之質疑。
四、增列第二項。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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