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090612-第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70426070200600 修正

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並得斟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撥繳該準備金,教職員另得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說明
增額提撥雖屬教職員自願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措施,自102年開辦以來,至106年12月底止,雖已有122所學校辦理,有61%教職員得辦理增額提撥,其餘未辦理者,或因學校誤解、怕增加作業負擔等,並未辦理,致仍有近40%無法享受此已在職可以定額免稅,又可提高退休所得之措施,爰修正學校應辦理增額提撥之作業,並可斟酌財務狀況及發展重點等額外增加教職員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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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0515070200600 修正

私立學校應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與教職員或教職員團體協議下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教職員如有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兩倍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說明
一、為避免校方即使經營有成,財務狀況極優,老師也無法分享共同努力成果。造成私校老師退撫和公校老師差距重大。爰要求應與教職員或教職員團體協議增加退撫準備金。

二、為強化私校教職員退休經濟安全網,鼓勵私校教職員多提撥退休準備金因應晚年生活,故提撥免稅額提高至二倍內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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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2-三讀 制定

私立學校得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教職員如有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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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三讀 修正

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並得斟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撥繳該準備金,教職員另得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說明
增額提撥雖屬教職員自願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措施,自102年開辦以來,至106年12月底止,雖已有122所學校辦理,有61%教職員得辦理增額提撥,其餘未辦理者,或因學校誤解、怕增加作業負擔等,並未辦理,致仍有近40%無法享受此已在職可以定額免稅,又可提高退休所得之措施,爰修正學校應辦理增額提撥之作業,並可斟酌財務狀況及發展重點等額外增加教職員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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