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立法院法律系統 立法院議事系統

陳學聖-第九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九條

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並得斟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撥繳該準備金,教職員另得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說明 法條歷程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