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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401224-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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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401224-第三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