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01224-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律師與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登錄,已登錄者,應行迴避,註銷登錄。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推事檢察官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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