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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401224-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充中央或地方人民代表機關之人民代表,學校兼任教員,或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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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401224-第三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