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01224-第九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
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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