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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401224-第九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
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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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401224-第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