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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401224-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日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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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401224-第二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