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01224-第八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應將登錄之律師,呈報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接受前項呈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並按月彙報司法行政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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