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01224-第六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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