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