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01224-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律師公會除左列事項外,不得提議或決議。
一、法律命令及律師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二、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法院或首席檢察官所諮詢之事項。
三、關於法令修改或司法事務或律師共同利益,建議於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或法院之事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