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01224-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各該首席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律師,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得聲請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送請懲戒,首席檢察官應即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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