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01224-第四十六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在本法施行前領有律師證書而不具有第一條第二項之資格者,應予以甄別,甄別不合格者,撤銷其律師資格。
前項甄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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