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01224-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19401224-三讀 制定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應受刑之宣告者。
三、有違背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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