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應受刑之宣告者。 三、有違背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