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與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登錄。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推事、檢察官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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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130-三讀 修正

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登錄。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推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說明
一、審、檢分隸,爰於第一項內之「院長或」下,增列「檢察處」三字。
二、第二項內之「檢察官」下,增列「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等字,使律師與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第一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亦應迴避,以免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偏頗或使人足認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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