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瀏覽版本全文

19841130-三讀 修正

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說明
本條原僅針對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而設,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後,律師既得於偵查中受任為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自應增訂律師亦不得與司法警察人員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之規定,俾確保偵查程序之公正進行,並維護優良風紀。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