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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811224-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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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130-三讀 修正
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說明
本條原僅針對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而設,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後,律師既得於偵查中受任為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自應增訂律師亦不得與司法警察人員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之規定,俾確保偵查程序之公正進行,並維護優良風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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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811224-第三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