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三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於註銷登錄後一年內,不得在曾執行職務區域內之法院充任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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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130-三讀 修正

律師於註銷登錄後一年內,不得在曾執行職務區域內之法院或檢察處充任司法官。

說明
審檢分隸後,檢察處已成為獨立機關,爰於「法院」之下,增列「檢察處」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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