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日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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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130-三讀 修正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

說明
本條原僅適用於律師在法院執行職務之情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後,律師在偵查中亦得執行職務,爰於本條內增訂律師終止偵查案件之委託,應於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之規定,以確保偵查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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