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六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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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130-三讀 修正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處,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經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說明
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業已公布施行,被告在偵查中亦得選任辯護人,爰於「地方法院」下,增訂「及各該法院檢察處」八字,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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