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四十九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法院開庭時,應用中國語言,所陳文件,應用中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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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130-三讀 修正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法院開庭或偵查訊(詢)問在場時,應用中國語言,所陳文件,應用中國文字。

說明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後,已建立偵查中辯護制度,對於經法務部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之外國人,亦應有其適用,爰於本條增訂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偵查訊(詢)問在場時,應用中國語言,所陳文件,應用中國文字之規定,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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