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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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律師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已有損及其信譽或信用之情事,甚至構成恐嚇罪行之虞;另一方面則有律師為誇大不實宣傳或廣告之嫌。惟刊登啟事之行為如有損及律師名譽或信用,或為誇大不實之宣傳者,已為本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規範,並無重複規定之必要。原條文「跡近招搖或恐嚇」之文義模糊不清,易生解釋疑義,爰刪除本條規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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