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得在左列機關執行職務: 一、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 二、所登錄之法院及其檢察署。 三、所登錄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司法警察機關。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律師得執行職務之機關。
律師依第七條之規定登錄後,得在左列機關執行職務: 一、各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 二、其他依法令規定律師得執行職務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