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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921022-第六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請領律師證書,應具聲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報請法務部核明後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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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後核發。
說明
一、文字酌作修正。
二、相關證明文件及書表,由法務部另行訂定或於施行細則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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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921022-第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