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十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應將登錄之律師陳報高等法院,並通知同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接受前項陳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及通知同院檢察署,並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按月轉報法務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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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配合第七條之修正,爰予以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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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刪除

說明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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