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
前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
四、律師證書字號。
五、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六、主、兼區律師公會。
七、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定有明文。茲因律師執行業務,攸關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是為便利人民利用政府資訊,以查詢具有律師之資格及其相關執業資訊,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法務部自宜公開上開資訊供民眾使用。法務部固係本法之主管機關,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律師之個人資料,惟因於法務部網站公開上開部分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法律明文規定,爰增訂本條,俾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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