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一百十三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為全國律師公會。
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律師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為全國律師公會之當然會員。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法律師入會制度之變更,就已依原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設立之全國性律師公會聯合會,明定其變更組織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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