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為全國律師公會。 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律師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為全國律師公會之當然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