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一百零一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懲戒處分之議決,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議決,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懲戒處分議決之確定時點。

三、另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作議決係屬終審裁判,移送懲戒機關及受懲戒處分人不得再對之請求覆審,因此,參諸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於第二項增列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公告主文時,該覆審委員會所作議決即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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